缓冲期又称“过渡宽限期”(interim relaxation period),是由马来西亚税务局(IRBM)设立的6个月宽限阶段,旨在缓解企业在强制实施电子发票(e‑Invoice)初期的负担,给大家一个适应期。
这期间还是可以开普通发票,税务局不会因不遵守电子发票规定(如未即时开票、未拆单等)进行起诉或开罚。条件是已遵从允许的合并开票方式。
宽限期的时间表(以下按年营业额划分):
电子发票阶段 | 年营业额 / 收入范围 | 缓冲期时间 |
|---|---|---|
第三阶段(Phase 3) | 超过 RM5 百万至不超过 RM25 百万 | 2025年7月1日–2025年12月31日 |
第四阶段(Phase 4) | 超过 RM1 百万至不超过 RM5 百万 | 2026年1月1日–2026年6月30日 |
第五阶段(Phase 5) | 超过 RM500K至不超过 RM1百万 | 2026年7月1日–2026年12月31日 |
缓冲期内可以做什么呢?
– 在每个月尾的7天内必须申报合并电子发票(consolidated E invoice)
– 允许合并自发电子发票(consolidated self-billed E invoice)。
– 产品/服务描述栏无限制
可填写详细描述,而不仅限于参考号等必要项。
– 这期间不需应买方请求单独开票
即使客户要求也不必拆单,前提是满足上述三点要求。
缓冲期结束后该怎么办?
宽限期结束后,企业需全面实施“逐笔即时开票”(包括给客户或买方的每笔交易都要单独开具 e‑Invoice)。
在一些特定情况下,还是可以使用合并的自开电子发票。比如:交易对象不是做生意人时的情况下可以例外使用合并电子发票(consolidated e invoice)。
在特定情况下,需要开自发电子发票(self-billed e invoice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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